沈阳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明确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修缮经费及
其他经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
进行土建、环境、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更换、装饰、装修、
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
程项目。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第三条 按照修缮工程性质,结合经费限额(单项预算不
含招标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非直接施工作业费用)
标准,修缮工程分为五类:
(一)大型修缮工程即单项预算 5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二)小型修缮工程即单项预算 1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
含 5 万元)的工程;
(三)零星维修工程即单项工程预算 1 万元以下的工程;- 2 -(四)消防专项修缮工程;
(五)其他修缮工程。
第四条 按照修缮工程空间管理,结合修缮责任和使用资
金归属分为两类:(一)公共基础类工程:指使用学校修缮经费开展的全校
性开放公共使用空间场所的修缮工程,包括全校基础性保障设
施和服务设施、室内外公共开放空间、教室、实验室、宿舍、
公寓等;
(二)专属修建类工程: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自有经费在其
专属空间场所实施的修缮工程。
第五条 按照修缮工程的紧急程度分为两类:
(一)常态化修缮工程即纳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按既定
流程有序推进的修缮工程;以及未列入计划但经正式申报、审
核通过,且不涉及人身安全、教学科研秩序保障、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的非紧急修缮项目。
(二)应急抢修工程即指因突发自然灾害、设施设备故障、
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安全风险、影响教
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开展、导致校园公共设施功能瘫痪的修
缮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三重一大”议
事规则,对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立项及投资安排进行- 3 -决策。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工程的总体管理及投
资计划;
(二)建立大型修缮工程及消防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库,并
实施动态更新;
(三)编制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的年度建议
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年度计划外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
的实施管理;
(五)承担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的竣工档案
管理及结算工作;
(六)负责小型修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七)对接通用服务单位,统筹安排工程设计、造价咨询
及监理工作;
(八)配合工程依托单位开展专属修建类工程实施。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编制小型修缮工程的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负责年度计划内、外小型修缮工程的管理与实施;- 4 -(四)承担零星维修工程的受理、派单、实施及反馈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承担校园消防系统运行维保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与数据中心承担校园网络、电讯等弱电
系统运行维保工程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承担20万元及以上修缮
工程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 1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
(二)负责 20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拦标控制价的审定。
第十三条 专属修建类工程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程资金的列支与管理;
(二)每年 10 月底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申报
次年修缮工程计划;
(三)负责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
验收交接、档案归档、结算付款等全流程管理事务;
(四)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校内基建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
手续;
(五)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
质量和工期达标。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工程现场踏勘,明确设计需求,提交资料清单;- 5 -(二)按学校规定时间节点提交合格施工图;
(三)配合造价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
(四)按要求参加施工协调会及图纸会审。
第十五条 造价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到委托后,依据设计图纸及现场踏勘情况编制工
程量清单及造价文件;
(二)按学校规定时间节点提交工程量清单及造价成果;
(三)配合审计处完成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清单与造价审
核;
(四)根据审计处审核结果,调整完善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
的清单与控制价。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工程属性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
责;
(二)负责工程质量、工期、报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
理;
(三)指导供应商按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审核竣工档案完
整性,审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归档。
第四章 修缮工程管理第一节 立项管理第十七条 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统筹兼顾、科学合
理、质优价廉”原则,结合建筑物及设备使用寿命实施周期性维- 6 -修。立项优先级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影响教学、科研、生活正常开展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工程(如教学楼、学生宿舍、公寓、实验室等);(二)影响师生基本保障的基础设施工程(如供电、给排
水、供暖设施等);(三)影响校园环境风貌的工程(如建筑物外装饰、道路
路面等)。
第十八条 立项流程:
(一)申报立项:每年 10 月,各部门(单位)以单体建筑
或基础设施为单位,按轻重缓急排序汇总,向后勤管理处、后
勤服务中心提交下一年度修缮工程计划;
(二)初核报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依据工程概
算,编制年度大修、小修工程建议计划,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
形成修缮计划初稿;
(三)专家论证:对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必要时开展立项答辩;
(四)决策审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将建议计划
报主管副校长审阅,形成汇报材料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
会审议;
(五)计划确定: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确
定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并执行。第二节 采购管理- 7 -第十九条 采购实施按照工程额度及性质分类管理:
(一)20 万元及以上工程: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
依托部门填报《沈阳建筑大学采购工程审批表》,按照《沈阳建
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二)1 万元(含)至 20 万元工程:按工程性质分别由后
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按《学校限额标准内修缮工程采购管
理规定》实施采购;
(三)1 万元以下工程:由后勤服务中心按《后勤服务中心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四)应急抢修工程按照《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采购。第三节 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大型修缮工程实施:
(一)后勤管理处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质量
与工期要求;
(二)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监督工程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履职,初审项目经理更换申请;
(三)施工单位开工前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提
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等资料,审核通过后方
可开工;
(四)施工单位须按立项内容及技术标准施工,未经后勤
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及质量标准;对施工质量不- 8 -合格部分,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整改,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工程材料、设备须符合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
及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停用更换,损失由施工单位承
担;
(六)隐蔽工程覆盖前 24 小时,施工单位须通知后勤管理
处及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七)工程变更须经后勤管理处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
可实施;
(八)施工单位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现场材料设备
摆放有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完工后恢复现场环境与设施标
准;
(九)大型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现场勘察、制定方
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工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小型修缮工程实施:
(一)后勤服务中心按施工工艺及工期要求组织实施;
(二)外委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工艺及要求按照项目采购合
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
(一)后勤服务中心建立公开报修渠道,设立 24 小时报修
电话及网上报修平台;
(二)接到报修后,一般工程 24 小时内完成维修,如因特- 9 -殊情况未能完成的维修工程需向报修人员说明原因,做出合理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消防专项工程实施:
(一)后勤管理处按年度计划组织消防设施更新改造,配
合保卫处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消防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参照大型修缮工程相关规定
执行。第四节 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牵头,组
织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验
收合格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依据《沈阳建筑
大学采购工程履约验收申请表》及质量验收资料,组织校外专
家开展履约验收,签署《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第二十五条 5 万元(含)至 20 万元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采购小组
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
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成立验收
小组(非计划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用户代表,总人数不少于 3人且为奇数),依据质量验收资料开展履约验收,签署《非校招- 10 -采购工程履约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1 万元(含)至 5 万元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服务中心维修中心组织开展质量
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由后勤服务中心成立验收小组(非计划
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使用部门代表,施工方代表,总人数不少
于 3 人且为奇数),依据质量验收资料并开展竣工验收,签署《沈
阳建筑大学小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七条 大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完成证明;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含竣工图纸、工
程变更、设计文件、试验报告等);(三)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四)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五节 结算管理第二十八条 修缮资金管理归属: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 5 万元及以上大型修缮工程资金
以及消防专项资金管理;(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1 万元(含)至 5 万元小型修
缮工程资金、1 万元以下零星维修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程序:- 11 -(一)20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1.施工单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投
标文件、合同、报验资料、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结算书、验收报告);
2.结算书由合同内造价与变更部分造价等两部分组成,变更
部分造价不得超过合同额 10%,总造价不得超过合同额 1.1 倍
及立项审批价;3.由审计处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
算依据;4.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5.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审核值一次性支付。
(二)1 万元(含)至 20 万元修缮工程:1.施工单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投
标文件、合同、报验资料、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结算书、验收报告)。其中小型修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
资料;2.由审计处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
算依据;3.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4.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审核值一次性支付;5.如修缮工程发生变更,按照《学校限额标准内修缮工程采
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结算。- 12 -(三)1 万元以下修缮工程(仅限零星维修):
学校年初向后勤服务中心拨付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零
星维修。零星维修(除外委工程)资金使用按照人工费和材料
费 1:1 占比执行。第六节 质保管理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质保金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
或工程依托单位按职责分工联系施工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且工程
无质量问题的,足额返还质保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修义
务的,按违约情况扣减质保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型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
需及时进行移交,专属修建类工程需移交至依托单位,公共基
础类工程需移交至后勤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大型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即履行交付手
续。质保期满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共同查验,专属修建类
工程需移交至依托单位,公共基础类工程需移交至后勤服务中
心。第七节 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修缮工程(除零星维修外)档案应包含以下
内容:
(一)立项审批表、采购需求单、合同、验收报告、结算- 13 -书等;
(二)采购过程资料(采购邀请函、报价文件、评审报告
等);(三)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竣工图纸等);(四)过程管理资料(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影像资料等);(五)材料设备资料(购置凭证、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修缮工程(除零星维修外)档案组卷与保管:
(一)施工单位负责档案组卷,监理单位指导审核,审核
合格后提交学校;
(二)档案采用纸质版与电子版双轨制存档,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
重责令整改、返工、停工,扣除履约保证金,核减拨付工程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现行行业规范施工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上报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及安
全措施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四)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非学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4 -(六)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导致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
全隐患的;
(七)不按学校要求实施修缮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
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到位,玩忽职守,未实施动态监管的;
(二)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签证办理,造成工期延误
的;
(三)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野蛮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明确责任及处
理意见后不予立项、审计及结算,或视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
评:
(一)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重大修缮需求的;
(二)未向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提报工程修缮需求
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的;
(三)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对学校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破
坏的;
(四)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占用学校室内外公共空间的;
(五)按规定应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修缮责任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其他修缮工程以及专属修建类工程采购按照
《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工- 15 -程实施、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
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修缮经费实施货物类和服
务类采购,按照《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如学校对修缮工程限额标准进行调整,本办法
中规定的限额标准按照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沈阳
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基字〔2019〕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