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沈阳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明确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修缮经费及 其他经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 进行土建、环境、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更换、装饰、装修、 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 程项目。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第三条 按照修缮工程性质,结合经费限额(单项预算不 含招标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非直接施工作业费用) 标准,修缮工程分为五类: (一)大型修缮工程即单项预算 5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二)小型修缮工程即单项预算 1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 含 5 万元)的工程; (三)零星维修工程即单项工程预算 1 万元以下的工程;- 2 -(四)消防专项修缮工程; (五)其他修缮工程。 第四条 按照修缮工程空间管理,结合修缮责任和使用资 金归属分为两类:(一)公共基础类工程:指使用学校修缮经费开展的全校 性开放公共使用空间场所的修缮工程,包括全校基础性保障设 施和服务设施、室内外公共开放空间、教室、实验室、宿舍、 公寓等; (二)专属修建类工程: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自有经费在其 专属空间场所实施的修缮工程。 第五条 按照修缮工程的紧急程度分为两类: (一)常态化修缮工程即纳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按既定 流程有序推进的修缮工程;以及未列入计划但经正式申报、审 核通过,且不涉及人身安全、教学科研秩序保障、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的非紧急修缮项目。 (二)应急抢修工程即指因突发自然灾害、设施设备故障、 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安全风险、影响教 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开展、导致校园公共设施功能瘫痪的修 缮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三重一大议 事规则,对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立项及投资安排进行- 3 -决策。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工程的总体管理及投 资计划; (二)建立大型修缮工程及消防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库,并 实施动态更新; (三)编制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的年度建议 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年度计划外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 的实施管理; (五)承担大型修缮工程、消防专项修缮工程的竣工档案 管理及结算工作; (六)负责小型修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七)对接通用服务单位,统筹安排工程设计、造价咨询 及监理工作; (八)配合工程依托单位开展专属修建类工程实施。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编制小型修缮工程的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负责年度计划内、外小型修缮工程的管理与实施;- 4 -(四)承担零星维修工程的受理、派单、实施及反馈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承担校园消防系统运行维保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与数据中心承担校园网络、电讯等弱电 系统运行维保工程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承担20万元及以上修缮 工程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 1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 (二)负责 20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拦标控制价的审定。 第十三条 专属修建类工程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程资金的列支与管理; (二)每年 10 月底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申报 次年修缮工程计划; (三)负责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 验收交接、档案归档、结算付款等全流程管理事务; (四)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校内基建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 手续; (五)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 质量和工期达标。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工程现场踏勘,明确设计需求,提交资料清单;- 5 -(二)按学校规定时间节点提交合格施工图; (三)配合造价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 (四)按要求参加施工协调会及图纸会审。 第十五条 造价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到委托后,依据设计图纸及现场踏勘情况编制工 程量清单及造价文件; (二)按学校规定时间节点提交工程量清单及造价成果; (三)配合审计处完成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清单与造价审 核; (四)根据审计处审核结果,调整完善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 的清单与控制价。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工程属性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 责; (二)负责工程质量、工期、报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 理; (三)指导供应商按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审核竣工档案完 整性,审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归档。

第四章 修缮工程管理第一节 立项管理第十七条 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统筹兼顾、科学合 理、质优价廉原则,结合建筑物及设备使用寿命实施周期性维- 6 -修。立项优先级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影响教学、科研、生活正常开展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工程(如教学楼、学生宿舍、公寓、实验室等);(二)影响师生基本保障的基础设施工程(如供电、给排 水、供暖设施等);(三)影响校园环境风貌的工程(如建筑物外装饰、道路 路面等)。 第十八条 立项流程: (一)申报立项:每年 10 月,各部门(单位)以单体建筑 或基础设施为单位,按轻重缓急排序汇总,向后勤管理处、后 勤服务中心提交下一年度修缮工程计划; (二)初核报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依据工程概 算,编制年度大修、小修工程建议计划,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 形成修缮计划初稿; (三)专家论证:对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必要时开展立项答辩; (四)决策审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将建议计划 报主管副校长审阅,形成汇报材料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 会审议; (五)计划确定: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确 定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并执行。第二节 采购管理- 7 -第十九条 采购实施按照工程额度及性质分类管理: (一)20 万元及以上工程: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 依托部门填报《沈阳建筑大学采购工程审批表》,按照《沈阳建 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二)1 万元(含)至 20 万元工程:按工程性质分别由后 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按《学校限额标准内修缮工程采购管 理规定》实施采购; (三)1 万元以下工程:由后勤服务中心按《后勤服务中心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四)应急抢修工程按照《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采购。第三节 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大型修缮工程实施: (一)后勤管理处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质量 与工期要求; (二)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监督工程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履职,初审项目经理更换申请; (三)施工单位开工前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提 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等资料,审核通过后方 可开工; (四)施工单位须按立项内容及技术标准施工,未经后勤 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及质量标准;对施工质量不- 8 -合格部分,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整改,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工程材料、设备须符合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 及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停用更换,损失由施工单位承 担; (六)隐蔽工程覆盖前 24 小时,施工单位须通知后勤管理 处及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七)工程变更须经后勤管理处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 可实施; (八)施工单位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现场材料设备 摆放有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完工后恢复现场环境与设施标 准; (九)大型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现场勘察、制定方 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工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小型修缮工程实施: (一)后勤服务中心按施工工艺及工期要求组织实施; (二)外委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工艺及要求按照项目采购合 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 (一)后勤服务中心建立公开报修渠道,设立 24 小时报修 电话及网上报修平台; (二)接到报修后,一般工程 24 小时内完成维修,如因特- 9 -殊情况未能完成的维修工程需向报修人员说明原因,做出合理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消防专项工程实施: (一)后勤管理处按年度计划组织消防设施更新改造,配 合保卫处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消防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参照大型修缮工程相关规定 执行。第四节 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 20 万元及以上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牵头,组 织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验 收合格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依据《沈阳建筑 大学采购工程履约验收申请表》及质量验收资料,组织校外专 家开展履约验收,签署《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第二十五条 5 万元(含)至 20 万元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采购小组 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 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成立验收 小组(非计划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用户代表,总人数不少于 3人且为奇数),依据质量验收资料开展履约验收,签署《非校招- 10 -采购工程履约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1 万元(含)至 5 万元工程验收程序: (一)质量验收:由后勤服务中心维修中心组织开展质量 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履约验收:由后勤服务中心成立验收小组(非计划 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使用部门代表,施工方代表,总人数不少 于 3 人且为奇数),依据质量验收资料并开展竣工验收,签署《沈 阳建筑大学小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七条 大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完成证明;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含竣工图纸、工 程变更、设计文件、试验报告等);(三)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四)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五节 结算管理第二十八条 修缮资金管理归属: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 5 万元及以上大型修缮工程资金 以及消防专项资金管理;(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1 万元(含)至 5 万元小型修 缮工程资金、1 万元以下零星维修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程序:- 11 -(一)20 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1.施工单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投 标文件、合同、报验资料、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结算书、验收报告); 2.结算书由合同内造价与变更部分造价等两部分组成,变更 部分造价不得超过合同额 10%,总造价不得超过合同额 1.1 倍 及立项审批价;3.由审计处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 算依据;4.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5.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审核值一次性支付。 (二)1 万元(含)至 20 万元修缮工程:1.施工单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投 标文件、合同、报验资料、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结算书、验收报告)。其中小型修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 资料;2.由审计处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 算依据;3.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4.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审核值一次性支付;5.如修缮工程发生变更,按照《学校限额标准内修缮工程采 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结算。- 12 -(三)1 万元以下修缮工程(仅限零星维修): 学校年初向后勤服务中心拨付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零 星维修。零星维修(除外委工程)资金使用按照人工费和材料 费 1:1 占比执行。第六节 质保管理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质保金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 或工程依托单位按职责分工联系施工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且工程 无质量问题的,足额返还质保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修义 务的,按违约情况扣减质保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型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 需及时进行移交,专属修建类工程需移交至依托单位,公共基 础类工程需移交至后勤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大型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即履行交付手 续。质保期满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共同查验,专属修建类 工程需移交至依托单位,公共基础类工程需移交至后勤服务中 心。第七节 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修缮工程(除零星维修外)档案应包含以下 内容: (一)立项审批表、采购需求单、合同、验收报告、结算- 13 -书等; (二)采购过程资料(采购邀请函、报价文件、评审报告 等);(三)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竣工图纸等);(四)过程管理资料(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影像资料等);(五)材料设备资料(购置凭证、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修缮工程(除零星维修外)档案组卷与保管: (一)施工单位负责档案组卷,监理单位指导审核,审核 合格后提交学校; (二)档案采用纸质版与电子版双轨制存档,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 重责令整改、返工、停工,扣除履约保证金,核减拨付工程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现行行业规范施工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上报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及安 全措施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四)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非学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4 -(六)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导致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 全隐患的; (七)不按学校要求实施修缮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 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到位,玩忽职守,未实施动态监管的; (二)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签证办理,造成工期延误 的; (三)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野蛮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明确责任及处 理意见后不予立项、审计及结算,或视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 评: (一)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重大修缮需求的; (二)未向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提报工程修缮需求 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的; (三)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对学校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破 坏的; (四)擅自施工或装修改造占用学校室内外公共空间的; (五)按规定应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修缮责任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其他修缮工程以及专属修建类工程采购按照 《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工- 15 -程实施、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 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修缮经费实施货物类和服 务类采购,按照《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如学校对修缮工程限额标准进行调整,本办法 中规定的限额标准按照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6 1 1 日起施行,原《沈阳 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基字〔2019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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