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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09 17: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的相关要 求。
  第五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招标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采购招标、廉政建设等工作。若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七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供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资质资历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八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施工单位提出请款后,经监理单位、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通过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手续并支付。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质保金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三条 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材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工程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认真办理档案移交,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保证文件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各项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同时协调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档案馆、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等部门等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及时组织完成内部审核。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二十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 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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