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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0 1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建设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管辖区域内从事修缮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条 修缮工程分为大修工程和小修工程:凡采购材料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修缮费用总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按照小修工程处理;其他均按照大修工程处理。                       

第二章 小修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 小修工程每年9-10月份,由各单位提交下一年度小修工程需求计划(含材料费及人工费),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实施,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一)小修工程应建立报修制度,后勤服务集团应设立修缮接待公开电话及开通网上报修平台,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处理。    

  (二)接到电话或网上报修申请后,后勤服务集团要及时派出修缮人员到报修地点执行修缮任务并做好修缮记录,不能及时修缮的说明理由并备案。报修单位要及时在网上或者电话反馈维修效果,小修任务完成一般不超过24小时,跑、冒、漏、堵、停等特殊情况要在30分钟内到现场抢修,并在12小时内完成。    

  (三)小修工程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应有专人负责在校区内进行巡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对于小型抢修工程,由后勤服务集团进行抢修,并及时履行备案、验收手续。    

    第七条 小修工程实行专款专用按实核销制度,根据学校房屋建筑及设备现状,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小修工程,资金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统一掌握。实际工程量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报修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用户意见。小修工程产生的费用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由后勤服务集团与学校进行结算。                          

第三章 大修工程范围

     第八条 大修工程范围为学校管辖范围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    

  (一)房屋建筑、结构及各种地基基础、道路、围护结构等。    

  ()供暖系统及设备。    

  (三)给排水管线系统及设备。    

  (四)供电系统,包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照明系统。    

  (五)学校固定设备的定期维护项目。    

  (六)其它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公共维修项目。

第四章 大修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 大修工程立项应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及安全的修缮项目,如教学楼群、学生宿舍、实验室等。    

  (二)切实关系教职工生活的项目,如供电系统、给水排水、供暖设施等。    

  (三)对校容、校貌有影响的项目,如建筑物外装饰、道路路面等。      

  (四)在立项上要体现“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按建筑物及设备的合理使 用寿命采取有计划轮修。    

    第十条 大修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修工程计划的制定    

    1.大修工程的申报。房屋建筑、设备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于每年的十月上旬汇总需要大修的工程项目。做出经费概算,并视轻重缓急情况划分为A、B、C三个优先级(A级为必须当年实施的刚性维修计划;B级为除刚性维修计划外相对紧急的维修计划;C级为可暂缓、视经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的维修计划)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汇总,经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次年大修计划初稿。    

    2.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大修计划初稿逐一进行审核及论证,对于重大项目需提供详细的论证材料,必要时组织立项答辩。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对大修计划初稿进行修改,包括原维修计划中所列的项目是否保留、优先级是否需做出调整及项目概算是否发生变化等。    

    3.学校集中审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并报主管副校长同意后,形成汇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中审批。审定计划项目是否实施或做级别上的调整。对于A类维修计划,学校将给予资金保证;对于B类维修计划,学校将尽可能安排资金解决;对于C类维修计划,学校将视经费情况列入一定数额的经费预算,同时作为C类计划经费和大修机动经费使用。      

    4.大修计划形成。依据学校审批结果正式印发年度大修计划。    

  (二)大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1.集中立项。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依据大修计划,对A、B类计划制定执行进程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及项目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时送达审计处、招标办、财务处;上述领导及部门签收后,即视为集中立项审批通过。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招标办等部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按进度表对各项目分别组织实施,每项工程单独建档管理。对于需上报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需提前做好准备,及时上报,并随时跟踪审批进程。

    2.单独立项。对于C类项目及计划外临时提出的大修项目,由使用部门会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定是否同意立项;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提出意见后,再视情况分别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是否予以立项。对于不能使用大修计划预留资金解决施工经费的,需确定其资金来源后方能立项。    

  (三)施工单位的确定    

    1.照学校关于采购与招标相关文件执行。     

    2.保证工程质量,要选择企业资质等级高、经济实力强、施工质量好、价格优惠、信誉好的企业作为施工单位。    

    3.工单位一经确定后,施工单位要与学校签订大修工程施工合同。    

  (四)大修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需对所有约定内容填写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五)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上报大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等,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大型抢修工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勘察现场,确定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校长审批),尽快组织抢修。抢修工程完成后,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大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施工单位共同对大修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大修工程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较大型工程、专业性较强工程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聘请施工监理,监理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在大修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按照学校大修工程立项的内容、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组织施工。未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大修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施工复杂的大修工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大修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及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合格产品,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在施工中有质量不合格或缺陷的地方,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大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大修工程的施工进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要摆放有序并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干净。  

    第二十二条 大修工程的施工、结算应接受学校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    

     大修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整理工程相关材料,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在验收单上签认,验收会签单及相关工程资料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大修工程结算在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决算(一式三份)上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程预决算材料须内容真实、可靠,保证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工程决算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作量初审后上报学校审计部门,初审费用在大修费用中列支,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学校审计的定案价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将年度内大修工程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后交档案馆归档。                          

第七章 大修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六条 大修工程的保修期、保修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七条 保修期满,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支付工程保修款;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返工、停工及暂停拨付工程款。    

  (一)在施工中没有按照现行行业施工规范施工。    

  (二)开工前没有按规定上报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安全措施。

  (三)隐蔽工程没有验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后没有进行竣工验收。    

  (四)非学校责任超过工程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五)在施工中不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督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涉嫌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程施工监督不到位,玩忽职守,未实施动态管理。    

  (二)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未及时提供签证,造成工程工期延误。

  (三)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四)守安全施工相关规定,野蛮指挥,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工程不予立项、审计和结算。  

  (一)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形成大修工程。    

  (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建造的违章建筑或自行组织装修改造后形成大修工程。

  (三)按学校规定,应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修缮义务的大修工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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